第75502429号“KHAITED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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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婧琳
异议人凯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婧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02429号“KHAITED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HAITED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婚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009855号、第39734459号“KHAI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上衣;裤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羽绒服装;服装;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已有部分商标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2429号“KHAITED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