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16271号“REDBAR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9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红谷仓宠物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宠汇(三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红谷仓宠物用品公司对被异议人京宠汇(三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016271号“REDBAR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DBARN”指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亚马逊网站截图、宣传情况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于“活动物”等商品上在先使用“REDBARN”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16271号“REDBAR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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