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8556号“LA QOMOTEC RID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K2运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麟泓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K2运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麟泓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38556号“LA QOMOTEC RI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 QOMOTEC RID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43628号“RIDE”、第17060244号“RIDE SNOWBOARDS及图”、第17060246号“RID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滑雪服;滑水防潮服;滑雪靴”。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RIDE”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8556号“LA QOMOTEC RID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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