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18879号“铜蚂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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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昌铜蚂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昌铜蚂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18879号“铜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铜蚂蚁”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630836号“蚂蚁保”、第30507593号“蚂蚁好”、第55586281号“蚂蚁链”、第67170667号“蚂蚁财富”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评估;商业调查”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蚂蚁”,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8879号“铜蚂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