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8721号“SUPCONSO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捷云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捷云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5018721号“SUPCONSO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CONSOLE”指定使用于第9类“芯片卡;生物芯片”、第42类“技术研究;远程数据备份”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于第9类、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对其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7162号、第48627548号、第3837164号、第44181409号“SUPCON”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视听教学仪器”、第42类“生物学研究;云计算”等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8721号“SUPCONSO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