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15941号“JDHF”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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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凯斌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凯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815941号“JDH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HF”指定使用于第25类“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80900号“JD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JD”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域名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5941号“JDH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