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7079号“HAY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绫臻丹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帕比贝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绫臻丹麦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帕比贝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97079号“HAY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Y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07794号“HA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桌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相近,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HAYE”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商号权,故异议人商号权主张不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7079号“HAY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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