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3124号“完美茜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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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少云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少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03124号“完美茜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美茜茜”指定使用于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沐浴露;化妆品;清洁制剂;香精油;口红”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49815号“完美”商标,第30774903号、第27673480号“完美PERFEC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化妆用玫瑰油;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完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3124号“完美茜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