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19959号“LAG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AGG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AGG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319959号“LA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G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发电机;发电机组;移动式发电机”等。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90505号“LAG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装机;阀(机器零件);泵(机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AGG国际公司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43881608号“AGG”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风力发电设备;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紧急发电机;发电机;移动式发电机;发电机组;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AGG”,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装卸设备”等其余非类似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AGG”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19959号“LAGG”商标在“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紧急发电机;发电机;移动式发电机;发电机组;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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