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48611号“交通皇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9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六洲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异议人六洲酒店集团对被异议人杭州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048611号“交通皇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交通皇冠”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2526号“皇冠假日酒店”、第20290902号“皇冠假日酒店及度假村 CROWNE PLAZA HOTELS & RESORTS及图”、第8006219号“皇冠雅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饭店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皇冠”,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的“皇冠假日酒店”、“CROWNE PLAZ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8611号“交通皇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