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7609号“状元雅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1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雅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阳青云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福建雅集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阳青云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7609号“状元雅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状元雅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豆腐制品;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49120号“雅集”、第58587168号“雅集YAJI”、第23123862号“友客雅集”,以及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67986332号“雅集”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油;豆腐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雅集”,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7609号“状元雅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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