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7794号“貔貅麒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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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葛然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葛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07794号“貔貅麒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貔貅麒麟”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66511号、第67508463号“华为麒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与食品和膳食补充剂的研究有关的技术咨询;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网站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麒麟”,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7794号“貔貅麒麟”商标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与食品和膳食补充剂的研究有关的技术咨询;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网站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