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1651号“全花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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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汾阳市酒月玖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汾阳市酒月玖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01651号“全花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花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朝鲜族米酒;食用酒精;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8947号“青花瓷”、第7986916号“黄花瓷”、第9119880号“福花瓷”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酒(利口酒)”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1651号“全花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