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252176号“万代福 W WANDAI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万代福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万代福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65252176号“万代福 W WANDAI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代福 W WANDAIF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0类“吸奶器;避孕套;假肢;腹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220024号、第55216090号、第35220004号、第35219986号“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5类“膳食纤维”、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第26类“发带”、第44类“医疗保健;心理专家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20019号“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植发用毛发;腹带;缝合材料”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朝向不同,但在设计思路、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假肢;腹带;羊肠线”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快餐馆”服务上的“MCDONALD'S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商标图形部分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52176号“万代福 W WANDAI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