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2643号“山中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小华
  异议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小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2643号“山中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中集”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0043号“中集CIMC”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吧;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中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2643号“山中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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