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49230号“丰农华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华盛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丰农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华盛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丰农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749230号“丰农华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丰农华盛”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31951号“华盛”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摇椅;办公家具;家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97272号“华盛旦”、第45791331号“华盛同茂”、第45791297号“华盛高卓”、第45788327号“华盛颂典”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丰农华盛”与异议人字号“华盛”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49230号“丰农华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