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3184号“EDITION P-SERI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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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黛汐钟表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黛汐钟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93184号“EDITION P-SERI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DITION P-SERIES”指定使用于第14类“钥匙链(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首饰盒;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542479号、第17974260号“EDITI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979023号“ED1T10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首饰盒;珠宝首饰;计时仪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主体识别部分“EDITION”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3184号“EDITION P-SERI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