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74588号“银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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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平凉市银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平凉市银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274588号“银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银泰”,指定使用于第37类“气筒或泵的修理;地毯清洁机出租;自动扶梯清洁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39121号“银泰INTIME”、第50706060号“银泰商场”、第11008168号“银泰百货INTIME DEPARTMENT STOR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银泰百货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服务关联性不强,差异显著,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74588号“银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