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67137号“渝太宗YUTAIZO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0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曹莹莹
  委托代理人:重庆潜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驰侠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曹莹莹对被异议人海南驰侠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367137号“渝太宗YUTAIZ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渝太宗YUTAIZO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酒店住宿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41201号、第49238460号、第63157037号、第52849529号、第52837821号“渝宗”、第15204434号“渝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餐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卖餐馆服务;酒店住宿服务;餐馆;饭店食宿服务;饭店;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67137号“渝太宗YUTAIZONG及图”商标在“外卖餐馆服务;酒店住宿服务;餐馆;饭店食宿服务;饭店;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