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13386号“CLUB JUMP ATLANTIS OFFICIA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1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纳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健
  异议人科纳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13386号“CLUB JUMP ATLANTIS OFFICI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LUB JUMP ATLANTIS OFFICIAL”指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10121号、第6635808号“亚特兰蒂斯”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酒吧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40717号、第8974548号“ATLANTIS”,第17853152号“DIVE ATLANTI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3386号“CLUB JUMP ATLANTIS OFFICIA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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