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04347号“S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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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0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吉伯生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欧联德乐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伯生品牌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欧联德乐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904347号“S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乐器盒;乐器琴弓;乐器弦;弦乐器;儿童用乐器;琴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925871号“GIBSON S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弦乐器”。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相关报道、其官网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儿童用乐器;琴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04347号“S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