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38134号“LA MANA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吴文杰
  异议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文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338134号“LA MANA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 MANAN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净化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消毒湿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271548号“LAMAMMA”、第33722359号“LAMAMMA”、第45077723号“LAMAMM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38134号“LA MANA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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