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9793号“杰尼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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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泽霞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泽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069793号“杰尼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尼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蛙(肉制品);牛蛙制食品;牛蛙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053869号“ZEG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038742号“杰尼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ZEGNA”、“杰尼亚”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9793号“杰尼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