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7418号“玉泉龙藏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丽江翰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丽江翰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57418号“玉泉龙藏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泉龙藏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户外广告;张贴广告”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075号“玉泉及图”、第4975352号“玉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含酒精液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玉泉及图”商标,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酒”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亦有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7418号“玉泉龙藏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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