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66222号“未来车老板”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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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哈尔滨丽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鸭嘴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丽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鸭嘴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266222号“未来车老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未来车老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人脸识别设备;数字绘图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94085A号“车老板CHELAOBAN”、第70537386号“未来车老板WEILAICHELAOB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用电池;动画片;眼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149957号“CAR BOSS”、第70013334号“CAR BOSS”、第69517547号“CHELAOB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遥控装置;时间记录装置”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595320号“车老板CHELAOBAN”、申请在先第69978649号“车老板CHELAOBAN”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量具;USB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数字绘图机;长度测量仪器;机械式标志;放大设备(摄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灭火设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车老板”,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车老板”商标。异议人提供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于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在先使用“车老板”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66222号“未来车老板”商标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数字绘图机;长度测量仪器;机械式标志;放大设备(摄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灭火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