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16176号“AN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2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安安创新(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安创新(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616176号“AN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A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治疗服务、有关保健的咨询服务”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51326号、第16712788号、第35051325号“AMA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医疗诊所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6176号“AN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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