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5892号“潦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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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顶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顶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55892号“潦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潦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建筑工业用黏合剂;涂层和密封用工业黏合剂;轮胎黏合剂;工业用聚氨酯胶黏剂;固化剂;干燥剂;硅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6052号“辽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鞣料及皮革用化学品;工业用粘合剂和胶;纸浆”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2025号“辽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未加工丙烯树脂;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5892号“潦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