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64391号“LADDI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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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7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布鲁莱迪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志亮
异议人布鲁莱迪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邵志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764391号“LADD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DDIE”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973616号“THE CLASSIC LADDI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较强独创性及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吉弛”“CHAMPIONSFIFA”“金沙弛JINSHACHI”等,且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64391号“LADD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