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22251号“BLACK EMBLE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6 2024-12-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2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琉璃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琉璃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622251号“BLACK EMBLE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LACK EMBLEM”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娱乐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8728912号“EMBLEMS COLLECTION”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22251号“BLACK EMBLE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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