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905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394905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0类“助听器;挖耳勺;静脉曲张用长袜;腹带;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衣服”商品上的第141103号“图形”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构成要素、造型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905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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