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48000号“商嫂SHANGS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1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龚春花
  异议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龚春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048000号“商嫂SHANGS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商嫂SHANGS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藕粉;地瓜粉;酱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77791号“GEEL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润滑油;车辆清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对“吉娃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图形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细微,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经异议人宣传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综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8000号“商嫂SHANGS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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