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00328号“艺术皇室蒙娜丽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驱力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驱力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900328号“艺术皇室蒙娜丽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术皇室蒙娜丽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窗帘圈”。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知名度较高,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00328号“艺术皇室蒙娜丽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