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06331号“MVY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0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创业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绘标(厦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省子钦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创业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省子钦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06331号“MVY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VYC”指定使用于第4类“皮革用油脂;工业用油脂;切削液”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MVYC”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已将与“MVYC”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其商标,于我国广泛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06331号“MVY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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