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50457号“BOE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0 2024-12-19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8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赣州宇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赣州宇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750457号“BOE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E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血压计;医用测试仪;按摩器械;医用身体康复仪;医用体育活动器械;理疗设备;助听器;医用拐杖;奶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002019号“BOE”商标、第14636299A号“BOE”商标、第7083775号“BOE”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电疗器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BOED”与异议人英文字号“BOE”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对其在先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50457号“BOE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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