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5014号“和美科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25014号“和美科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美科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食品制造用乳酸杆菌;乳酸;降解有机物(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8482号“美盛”、第5248679号“美盛MOSAIC及图”、第8555269号“新美盛”、第8555228号“盛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磷酸盐;氮”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5014号“和美科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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