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737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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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华心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华心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9737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1553号“AEO及图”、第24952696号“AE.COM”、第10463383号“AEO OUTLET”、第9068832号“A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差异较大,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737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