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54091号“ANJIENU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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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5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法国安捷诺简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莞市安捷诺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异议人法国安捷诺简式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安捷诺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454091号“ANJIEN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JIENUO”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937382号“安捷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声音传送装置;声音复制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93738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