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7522号“口字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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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家口玖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思恒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口玖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77522号“口字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口字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9784号“口子及图”、第16042052号“口子坊”、第16042118号“口子窖”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7522号“口字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