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0752号“宏康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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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平宏宝莱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通莱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四平宏宝莱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通莱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80752号“宏康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宏康莱”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93437号“宏宝莱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冰淇淋、冰糕”商品上的“宏宝莱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非类似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0752号“宏康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