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153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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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永喜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永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6153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异议人引证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59360号“图形”、第28789638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图形设计风格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153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