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414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红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5414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4520号、第11662143号、第1882851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414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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