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40564号“京严优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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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艾尔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艾尔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40564号“京严优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严优选”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市场营销;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58957号“京喜优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研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经查,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近似,并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对于此种情况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40564号“京严优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