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8342号“MEGASUTTR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曾春香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春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648342号“MEGASUTT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GASUTTR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第72142690号“MEGA”、在先注册第74675524号“LI MEGA”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燃料电池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MEG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8342号“MEGASUTTR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