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56587号“稼麦香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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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力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宜冉
异议人山东力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宜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956587号“稼麦香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稼麦香园”指定使用在第30类“未烹饪的中式面条;卷饼;春卷;墨西哥式薄饼;火烧;煎饼;面包;月饼;油条;面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1771号、第65952127号“麦香园 MACAS及图”,引证在先申请现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4236953号“麦香园 MX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面包;月饼;面粉;未烹饪的中式面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56587号“稼麦香园”商标在“面包;月饼;面粉;未烹饪的中式面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