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35759号“INSTITUTO ESPANO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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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班牙研究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凰威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班牙研究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凰威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35759号“INSTITUTO ESPANO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STITUTO ESPANOL”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膏剂;贴剂;医用营养品;驱蚊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82044号“INSTITUTO ESPANOL”、第14082045号“AVENA INSTITUTO ESPANOL”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去渍剂;研磨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被异议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英文“ESPANOL”,其字体与“INSTITUTO”相同,且其含义为“西班牙人、西班牙文、西班牙的”。同时,被异议人并非来自西班牙,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发生误买误购,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规定之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35759号“INSTITUTO ESPANO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