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3497号“遂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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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柳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73497号“遂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遂绵”指定使用在第33类“梅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54828号“水绵”、第14312776号“华绵”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3497号“遂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