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8057号“杨子木”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世芝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世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28057号“杨子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杨子木”指定使用于第2类、第6类、第11类、第24类、第27类、第35类、第37类、第40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上述所有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4751号、第63310481号“扬子及图”、第67551521号、第67416705号“扬子”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7类“保养和修理”、第40类“牙科技师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及方式上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2953号、第9646800号、第28765431号、第63322202号、第3150333号、第3150303号、第775628号、第63304406号“扬子及图”、第63300009号、第69425965号、第6602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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