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3471号“ERUB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爱瑞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爱瑞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93471号“ERUB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RUB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318号、第13382990号“丸美MARUBI”、第48368779号“MARUB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红、美容用面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商品上的“丸美MARUB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3471号“ERUB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