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6356号“GLENFIDDI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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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威廉•格兰特父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一得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廉•格兰特父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一得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86356号“GLENFIDDI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LENFIDDICH”指定使用于第42类“平台即服务(PaaS);云计算;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43823号、第17636561号“GLENFIDDICH”、第4948605号“GLENFIDDICH及图”及第1089659号“格兰菲迪”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1类“玻璃杯(容器);葡萄酒杯”、第25类“服装;外套”及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商标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TALISKER”、“DALMORE”、“J&B”、“绿芙”、“海狸先生”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此种情形难为巧合,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同,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6356号“GLENFIDDI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