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83712号“FIF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0
2024-12-0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2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国际足球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欧迈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国际足球联合会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欧迈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383712号“FIF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FK”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72305号“FIFA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702045号“FIF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高保真音响设备;录音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83712号“FIF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